热点聚焦 |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山西有自己的想法!
7月18日,山西省政府举行“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省编办、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深入解读相关配套政策。据介绍,截止6月30日,山西省全面完成了14个政策文件和法规的制定工作,形成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系列政策体系,为广大科研人员送上了一套解暑消渴的“政策大礼包”。
政策一:《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该文件是山西省专门为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出台的第一个政策文件,重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问题。主要内容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从定价机制,权属约定,收益比例,单位领导人激励分类管理、法人责任五个方面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和方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对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地方等四类主体分别提出了四条激励措施。
规定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建立市场定价机制,单位领导只要尽职,可免除因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是明确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等制度。
三是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的比例规定在70%以上。
四是支持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报告,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政策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
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亮点有
一是劳务费开支和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和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是依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不过在劳务费开支范围上我省比国家政策更宽,国家只针对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发放劳务费,我省政策是放宽到整个项目组成员都可以领取劳务补助。但是劳务费开支有规定标准,而且要求项目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二是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定额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明确各类项目的定额资助金额、标准,科研人员在申报项目时,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这样有利于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减轻科技人员申报项目时编制资金预算的负担。
三是科研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项目资金不允许开支的内容,其他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首先在有条件的科技计划中实行,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管理、教育管理、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负面清单。
四是科研创新及服务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本条政策主要是解决公益一类科研单位收入的问题,允许这类事业单位有科技型服务收入,收入全部留单位使用,不核减相应的事业费预算。
以此,进一步激发公益一类科研单位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
政策三:“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编制结构管理权”
今年山西省编办印发该文件,核心内容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根据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编制结构,不需再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为用好这项政策文件明确,下放编制结构管理后,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管理中要加大高学历科研人才所占比例,切实使有限的编制资源创造更大的价值。
这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编制资源配置向人才倾斜的机制,将进一步扩大知识密集、人才密集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将进一步畅通人才引进、人才发展渠道,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政策四:《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构建“三元薪酬”结构,使高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所谓“三元”结构,是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主要政策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基本工资浮动激励政策。对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 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薪级工资向上浮动2级,省内入选为以上同类高层次人才也参照执行。
二是提高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按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内予以核定。这样通过提高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系数,相应提高了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加大了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更好地发挥了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是支持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1)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同意、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兼职,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2)鼓励科研机构人员进行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3)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三年的人事关系,每半年发放两个月的工资收入等。
四是赋予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由单位自主分配,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结合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灵活确定,体现差异。将现行事业单位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由50%--70%,调整为40%--80%,使单位能统筹考虑从事基础教学、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人员分配办法,赋予单位更大自主权。
检校:李建荣
审核:韩士德
美编:范琪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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